咱打工人聊起考勤,多少都有两句“吐槽”——偶尔晚起五分钟、遇上个堵车,迟到一次总觉得“小事儿”。可重庆有位邓师傅,就因为“小事儿”闹到了法院:半年迟到32次被公司辞退,他状告公司“倒查考勤想零成本裁员”,结果法院的判决,把“迟到到底算不算严重违纪”这事,给说透了。
半年32次迟到:公司的“步步棋”和员工的“委屈”邓某某2020年底进了重庆一家公司,签合同的时候,他明确签了字“认可公司规章制度”——其中《休假管理补充规定》写得明明白白:“月迟到5次以上,属严重违反规章制度”。
可从2023年1月开始,邓师傅的考勤记录就“飘了”:1月迟到6次,2月4次,3月直接8次,4月5次,5月又8次,6月还迟到2次——半年加起来32次。直到6月25日,公司终于发了《通报批评》,把这半年的迟到次数摊开说;3天后又发《整改通知书》:“再迟到就按严重违纪处理”。结果刚过一天,6月29日,邓师傅又迟到了。
7月3日,公司直接递了《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》。邓师傅火了:“之前迟到从没说过我,现在突然倒查半年考勤,分明是想裁员不赔钱!”他先申请仲裁,被驳回后又告到法院,坚持要公司赔违法解除的赔偿金。
法院判了:“迟到32次+不改”,公司没毛病这事闹到法院,焦点就两个:一是“公司倒查考勤是不是动机不纯”,二是“迟到32次算不算严重违纪”。
法院先查了公司的制度——《休假管理补充规定》是2018年就施行的,当时也公示给了员工,邓某某自己签了字,制度本身合法。再看处理流程:公司先通报、再给整改期,已经尽到了“提醒义务”,可邓师傅在整改期内还迟到,这就触到了“严重违纪”的红线。
至于“倒查考勤”的质疑,法院说了句关键话:“用人单位倒查近期考勤,是用工自主权,但得在合理时效内。”根据各地规定,这种追责一般不能超过1年,邓师傅的情况是“查半年内的”,刚好在5个月到1年的合理区间里,没问题。
一审判公司合法解除,邓师傅不服上诉,二审还是维持原判——理由就一条:“按时上班是打工人最基本的纪律,制度摆在那,整改了还不改,公司没理由留你。”
这事给双方提了个醒:考勤不是“小事儿”,处理要讲“规矩”其实这案子一出来,评论区就炸了:有人说“公司早该管,别等半年才算账”,有人替邓师傅委屈“说不定有难处呢”,但更多人盯着“倒查考勤”的法律点——
咱得明确:公司要是想拿“迟到”辞人,得先做到这几点:制度要合法(公示过、员工认可)、处理要递进(先警告再整改)、追责要及时(别查几年前的账);反过来,员工要是被“倒查”了,也可以问问:“公司是不是早知道我迟到却没说?查的时间是不是超过1年了?”
就像法官说的:“考勤是小事,但藏着劳动法的‘大道理’——公司要讲管理边界,员工要守基本纪律,真闹到法院,讲的还是‘证据’和‘规矩’。”
说到底,打工人和公司之间,从来不是“对抗”而是“磨合”——你守好考勤的线,我讲好管理的度,总比闹到法庭上,翻着半年的打卡记录算总账强。
(综合中国裁判文书网、劳动法规专刊等)
